深国税发[2005]37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抵缴欠税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01
摘要:增值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68号)执行。其他税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参照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抵缴欠税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37号      2005-02-01


各直属机构、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尚未支持,各税种(包括滞纳金,下同)、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相互之间的应退税款与欠缴税款暂不允许抵扣,纳税人同时存在不同税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应退税金和欠缴税金时,退税和补缴税款分别进行。按本办法抵扣的税款暂不开具完税凭证。

  二、增值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人日常申报中的多缴税额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函[2004]168号)执行。其他税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参照该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不涉及稽查局稽查欠税的办理流程。

  1.一般纳税人申请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需填写《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表》(见附件1),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并录入。若纳税人填写的进项留抵税额余额比系统数大,则不予受理,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到管理检查科核实。对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系统信息打印《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回执》(见附件2)退纳税人。

  2.管理检查科负责核实纳税人的进项留抵税额余额和欠税情况,并加具意见。

  3.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系统生成《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见附件3)并自动进行抵缴。

  4.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打印并送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二)涉及稽查局稽查欠税的办理流程。

  抵缴稽查局稽查欠税因同时涉及区、分局和稽查局两个单位,其抵缴流程仍按目前由流转税处审批的方法办理。

  具体操作流程为:

  1.一般纳税人申请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需填写《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表》,并到稽查局核实欠税情况。

  2.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并录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表》。若纳税人填写的进项留抵税额余额比系统数大则不予受理,受理人员通知纳税人到管理检查科核实。对受理的申请,受理人员根据系统信息打印《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回执》退纳税人。

  3.区、分局管理检查科负责核实纳税人的进项留抵税额余额和除稽查局稽查税款外的其余欠税情况。

  4.经区、分局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文书传递到流转税处,经流转税处终审生效。系统生成《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见附件3)并自动进行抵缴。

  5.区、分局文书受理窗口负责打印并送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三)欠税核实

  若纳税人对征管信息系统的欠税信息有疑问,可持《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回执》到欠税管辖机关核实。稽查局负责本机关所稽查税款的核实工作,各区分局负责除稽查局稽查税款外税款的核实工作。

  上述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处理流程的相关CTAIS系统正在修改,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本文下发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表》

  2.《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申请回执》

  3.《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

  二〇〇五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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