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50号 2005-02-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期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当期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当期全部采暖收入)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其他涉税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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