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8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04
摘要: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应出具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时服务单位所开具的凭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83号             2005-04-0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服务单位以下五个方面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注意收集使用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服务单位和报告省局。定期向使用单位发放《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并以此为依据汇总整理《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上报省局。

  1、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2、培训情况;

  3、安装、调试、维护和投诉处理情况;

  4、技术维护合同签定情况;

  5、服务满意度。

  二、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文书的规范使用问题。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2)。新认定一般纳税人提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需求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向使用单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时,应出具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形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时服务单位所开具的凭证。

  2、《受理投诉登记表》(附件3)。《受理投诉登记表》是税务机关记录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投诉情况的原始资料,也是监督考核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重要依据,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认真登记,妥善保管。

  附件:

  1.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3.受理投诉登记表

  附件2: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

  (纳税人识别号:     )

  请你单位按以下事项办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有关事宜:

  一、选派人员于月日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接受操作培训,并凭本通知书购买企业开票设备。

  二、按照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落实安全措施。

  三、于月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发行手续。

  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购买企业开票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国家税务局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部门留存;第二联主管税务机关发行部门留存;第三联防伪税控企业留存,作为购买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的凭据;第四联交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留存,便于发售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设备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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