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4号 2006-10-01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大连市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继续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6]86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10月0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