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应先使用用户卡进行税控开票数据的抄报,再进行申报缴税,经票表比对后,对用户卡回传监控数据予以清零解锁。在申报期内,抄报税及申报缴税方式可由纳税人自愿选择远程或上门方式;超过申报期的,纳税人应上门到税务机关办理抄报税及申报缴税事项。 五、明确纳税人注销后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处理办法 纳税人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后,原则上不得自行转让给其他纳税人使用。鉴于部分个体纳税人间经常出现经营用工具、场所及货物的整体转让情形,为节约社会资源,允许纳税人按以下程序办理税控收款机的转让事项: (一)转出纳税人停止经营后应及时抄报税,按规定办结税款、发票的清缴手续,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流程。 (二)受让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好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原税控收款机注销后,其机器编号、税控卡不得再次使用,需要更换,用户卡按规定注销后可继续使用。 (四)转出纳税人、受让纳税人应主动向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应积极对纳税人的相关操作予以指导协助,并及时进行机器及数据的维护,同时可按相关标准收取转户维护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含机卡更新成本及人工费用)。 (五)转出纳税人未抵免完的购机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与转户维护费一起,视同受让纳税人的初始购机费用,按规定在新增税款中予以抵免。 六、加大巡查处罚力度,促使纳税人规范使用税控收款机。 各基层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巡查管理制度,可将巡查工作纳入税收管理员职责,也可组建专门的巡查队伍,重点对开具发票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纳税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巡查过程中,应加强宣传,督促纳税人将发票有奖宣传标语张贴在显目位置,将税控收款机摆放在收款台。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七、加强对税控厂商的监督管理,促使厂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一)税控厂商对已按年交纳服务费的用户,应按照服务承诺做好各项售后服务工作,并不得另行收取任何维修费或更换的元部件费用(人为损坏除外);对未按年交纳服务费的用户,当税控收款机出现故障时,税控厂商可按招投标规定,按次收取维修服务费;对拒绝交纳维修服务费的,税控厂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解决办法。 (二)对于机器质量存在缺陷、用户对售后服务反映较差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税控厂商,各基层国税机关应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各市州局或基层国税局也可采取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整改的措施,或探索实行末位淘汰制,促使税控厂商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附件:2008年湖南省国税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目标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2008年湖南省国税局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目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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