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8]159号 2008-07-22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4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调整年审审批权限 年审审批工作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完成,报地市局备案。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货运业税收管理实际,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确保年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调整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至2月。各地应将上一年度所有被认定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列入年审范围,有序推进年审工作。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汇总分析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及年审工作情况,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年审工作总结。 三、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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