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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企业原是从事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今年改制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可按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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