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要点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个关注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及延续实施政策适用指南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发票,房企涉税处理及风险防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全文下载) 目 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优惠再减半 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三、调整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和辅助账样式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及留存备查资料 五、完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六、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八、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九、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十一、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十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十三、延续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2月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二)政策要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业(查账征收)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减免税额22.5万元(100×25%-2.5)。假设其他条件不变,A企业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300-100)×50%×20%=22.5万元,减免税额52.5万元(300×25%-22.5)。 案例二:B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2021年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2500×10%),假定该企业其他条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0%×12.5%×20%+(250-100)×50%×20%=17.5万元,减免税额45万元(250×25%-17.5)。 (四)填报方法 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1.查账征收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免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免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109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否则选择“否”。 2.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企业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数、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按年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否则选择“否”。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更多案例点击下载:(全文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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