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