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处理
7.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问题
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何收集和保全善意从第三方取得虚开、带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利证据?
企业善意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抗辩违章处罚
9.“四小票”问题
(1)虚开货运发票
A.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
B.只有运费凭证,没有相应的资金或存货凭证
C.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带未开具发票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号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新版货运发票使用的相关问题(国税发[2006]67号)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2007年1月1日
二、新版货运发票的种类:按其使用对象的不同,共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带未开具)》(带未开具发票)两种。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三)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五)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货运发票,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带未开具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2)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A.只有收购凭证,没有相应的资金运动或者负债产生;
B.虽有资金运动或者负债产生但内容不一致,数额不相符。
C.累计购进量异常大。
其他问题:不是向规定的对象所收购,计算抵扣税额不正确
借:原材料5046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7540
贷:应付帐款—刘XX 58000
借:生产成本 50460
贷:原材料 50460
借:应付帐款—刘XX 50460
贷:生产成本 50460
案例: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其2006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注意区分: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费用—代垫运费
支付销售水泥的运费时
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购进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将价款并入运费中一同开具运输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合计金额210,678.60元,计提进项税额210678.60×7%=14,747.50元,
(3)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三)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国税发[2003]17号
(四)进货退出与折让进项税额的处理
(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
(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 (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1)是否转出(视同销售、用于非应税项目查存货账)
(2)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3)转出的时间
问题:
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A、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B、取得返利不一定都纳税,有一种情况例外,如国税函[2001]247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C、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