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利,即对利息计收利息。金融借款中,借款合同往往会较为全面的约定利息、复利、罚息等,关于利息、罚息的计算一般较为简单、明确,但对于复利的计算,不仅计算方式更为繁琐,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仅就较为常见的对罚息及复利能否计收复利、受金融借款利率上限制约以及金融债权转让后能否继续计算复利等问题展开探讨。 一、罚息的复利——原则上不支持,有约定从约定 罚息,包括1.贷款逾期后,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及2.贷款被挤占挪用后,自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的罚息。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的,应择重,而不并处[1]。司法实践中,一般因债务人逾期还款而产生纠纷,因此逾期罚息更为常见。 有观点认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均明确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此对期外罚息不能计收复利。也有观点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结合该条款前后文,可计收复利的利息包括罚息。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对罚息计收复利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罚息计收复利且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形下的,则认为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支持。例如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45号判决[2]中以无合同依据为由未支持对罚息计收复利,在(2020)最高法民终374号判决[3]中认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未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罚息计收复利,合同关于对罚息计收复利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并最终支持了对包含罚息在内的利息计收复利。相关观点亦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予以体现。 二、复利的复利——原则上不支持,有约定从约定 对复利计收复利,即将上一期复利计算至本期复利计算基数中。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认为对复利计收复利需有合同的明确约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民终186号判决[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405号判决[5]中,法院均以无合同依据为由不予支持对复利计收复利。 实务中,很多金融机构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复利计收复利,但在自己的内部系统中仍将上一期复利计算至本期复利计算基数中。此前,若债务人未提出明确抗辩的,不排除法院直接认可金融机构系统数据的情况。但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审查当事人约定外,还要考虑到银行系统对于复利的计算方式存在差异的现状,部分银行系统甚至存在‘利滚利’的计算方式,法院有必要要求银行对复利具体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说明,以便在判决中剔除不合理的诉求”,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审查也越来越审慎,要求明确具体计算方式、拆分利息、罚息、复利等的具体金额等。 三、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上限整体不超过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实践中,对复利的计算还需注意可能涉及利率上限的问题。对此问题,若仅对利息、罚息计算复利,则以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等计算出来的利率(以下简称实际综合利率)相对固定,较易进行计算。但若对复利也计算复利的情况下,实际综合利率每年增长,计算较为复杂,实践中,不乏有法院在判项中明确以24%为限。 四、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后,受让人能否主张复利 有观点认为,基于《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复利计算规定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计收复利系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力、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复利计收的主体资格,因此即使非金融机构受让了金融债权,仍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作为金融机构的特殊身份而特别享有的计收复利的权利。例如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2412号判决[6]中,最高院明确受让人无权主张复利。 还有观点认为,金融机构将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性质是债权转让,并不能因债权人主体变化导致借贷性质由金融债权转为民间借贷,且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收取复利,因此受让人仍可主张复利。例如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判决[7]中,最高院明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系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就利率所作的专门规定,旨在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计收罚息和复利并非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收取罚息及复利”,并最终支持了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继续计收复利。此观点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 五、其他 第一,金融借款合同通常是由金融机构一方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因此,金融机构还应就复利的合同条款向借款人提示注意,或举证证明相关条款系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以避免相关条款被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第二,实践中,不乏金融机构基于仲裁保密、一裁终局的优势选择仲裁管辖的。笔者注意到,仲裁案件中,受限于仲裁员的专业背景和实务经验,对复利的认定结果存在更大的不确定性,不排除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对复利进行调减的可能。 结语 金融交易结构的多样且复杂,因此对复利也存在不同的设计,结合司法审判观点以及实践中法院对复利计算的审查越来越审慎、细致,须在相关借款合同中明确复利的计算方式,向债务人做好提示、说明工作。同时,对于金融债权受让人的能否计收复利,笔者更倾向于仅以合同为依据而无需考虑主体资格问题,这也更有利于敦促债务人还款。 作者: 李薇 律师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liwei1@lantai.cn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宋晓东 律师 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团队 北京 songxiaodong@lantai.cn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 引用来源: [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银发〔1999〕77号第二十五 条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2]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成都市恒丰绸缎织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3.31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贵州正华矿业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5.27 [4]三胞集团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06.19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营业部、大连机床(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11.27 [6]珠海佳利鸿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北海海洋渔业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06.27 [7]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锡安氧化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12.20 来源简介 兰台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http://www.lantai.cn/ 兰台成立于2002年,自创立以来,本着追求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共同发展理念,以“做一家受尊重的律师事务所”为愿景,以“做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目标,持续不断地从专业见识、业务能力、作业标准、创新服务、客户体验五个维度自省其身,提供超越客户期待的法律服务是兰台人始终不变的价值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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