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长沙医学院被要求补税3.5亿 4月1日晚,长沙医学院官网发文称,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突然向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学生学费住宿费征缴25%企业所得税和被征税单位毫不知情的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其中政府下拨给贫困学生的奖助学金、贫困助学金5%都计征税,还有学校购买的仪器、设备、设施、土地、房屋不作为学校支岀还要按年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此后,据媒体报道,2022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各项税款353312522.98元及相应滞纳金。 案例二: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被曝偷税超7000万元被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一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信息显示,经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在2003年06月至2019年09月期间,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107.9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7107.97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70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多家民办学校自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2000余万 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以一条举报信息为线索,对W私立学校实施税收核查,确认其存在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该局依法对该校作出补缴税款337.07万元,加收滞纳金99.55万元的处理决定。 调查结束后,风控人员认为W学校存在的涉税问题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因此延伸调查范围,在当地民办学校中开展了税收核查与学校自查相结合的税收风险核查工作,确认当地其他11家民办学校不同程度存在少申报学费收入、少申报增值税等涉税问题。最终,11家民办学校自查共补缴税款、滞纳金1613.32万元。 教育行业常见六大税务风险解析 1、错用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处的免税应同时符合“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和“收入符合条件”。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享受免税优惠应同时满足:一本身具备非营利性;二取得的收入是受赠、政府补助、会费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 因此,对于非营利教育机构而言,应先判断其收入性质,即对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即使已经具备非营利组织的资质,也应就该部分收入申报纳税。 2、错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第一条(八)项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以外,学校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以及非学历教育服务(如培训、演讲、讲座等)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隐匿收入的偷税风险 教育行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个人,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以收据替代发票作为购课凭据,因此,部分教育机构隐匿其实际收入,对取得的收入不开票、不入账、不纳税,采用“两套账簿”进行核算,同时逃避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刑法》规定,针对纳税人通过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达到少缴纳税款目的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虚列成本的偷税风险 教育机构为了降低利润,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购买成本发票,虚列与教学无关的成本费用,或费用支出明显异常不合理,如虚列工资单、虚增广告宣传费、虚列培训费等,以此达到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刑法》规定,针对纳税人通过多列支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履行或未全额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实践中,教育机构通常会采用以下方式不扣缴或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拆分工资。只向税务机关申报列示部分工资,剩余部分采用现金或微信转账等方法支付给员工。 二以报销名义支付工资。鼓励员工日常消费时开具以机构为抬头的发票,并以此发票入账,在所得税前列支,按照报销名义将发票对应金额代替工资支付给员工。 三发放的补贴不列入总工资。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未将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补贴列入总工资,降低了个税计税依据。 《税收征税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处0.5倍至3倍罚款。扣缴义务人进行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0.5倍至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长期挂“预收账款”,未及时结转确认收入 教育行业通常采取预收学费的方式,在财务核算时,将收取的学费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按照消课情况结转收入产生税务风险。在增值税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营利性教育机构相关财税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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