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16号 2004-03-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部分产权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3]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 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是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先后将鞍钢第一炼铁厂、鞍钢大型轧钢厂、鞍钢第一初轧厂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划转给鞍钢新轧钢股份有限公司,其资产调整属于企业重组改制,资产重新划分,不是一般意义的企业间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