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后利润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盐地税发[2010]64号 2010-7-27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市局纳税服务中心、稽查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营业收入予以核定(企业所得税鉴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一般不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方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经核定后适用的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以下标准: 1、商业企业不低于0.2%; 2、各类经济证鉴类社会中介机构不低于2%;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低于1.5%; 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不低于0.5%。 三、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符合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各地要加强管理。 1、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税后利润管理台帐》(格式见盐地税发〔2003〕151号文件)。对所有符合查帐征收的企业,要按照个人投资者建立电子台帐,密切关注企业资金流向,并加强跟踪管理。 2、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应认定该企业的税后利润已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 ⑴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依据国税函[1998]546号)。 ⑵以企业资金为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据财税[2003]158号、财税[2008]83号)。 ⑶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 ⑷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向个人投资者转增实收资本(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苏地税函[2009]132号)。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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