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税务局辖区内某公司,是境外某红筹股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8、2009两个年度境外股东派发的股息,均为境外红筹股上市的公司派发。请问该派发股息的所得税应如何征收?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因此一般而言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上市公司应当理解为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子公司向同为居民企业的境外红筹股上市公司派发股息,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从问题所述情况看,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因此红筹股上市公司获取的股息享受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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