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1]13号 2011-02-28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8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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