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飞公司为非福利企业,2010年雇佣残疾人,实际支付工资薪金27万元。2010年该公司发生亏损,于是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向本报咨询,问其能否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规定,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另外,税法对雇佣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企业并无限制,所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不分是否为福利企业,只要企业雇佣残疾人,均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只能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二)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