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2]45号 2002-05-1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货[2010]27号 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文自2010年4月9日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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