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7
摘要: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拓宽融资渠道。

  1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支持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的有利时机,推动石家庄、保定、唐山、燕郊、承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试点资格。对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至150万元。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或缓缴。(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河北证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2推进小微企业债券融资,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系统内筛选有债券融资意向、接近发债条件的优势企业作为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积极搭建企业与中介机构对接平台,发挥承销团、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融资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加快建设河北省股权交易市场,充分利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其分市场的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优势,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全面落实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各设区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均要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设立更多创业投资基金;落实和完善既有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发展其他类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及增值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5促进企业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开拓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6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按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保险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搭建小微企业增信平台。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小微外贸企业的资信调查、承保理赔和便利融资服务。(牵头单位:河北保监局,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7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1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税局)

  2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2015年资本金达到10亿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5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整合信贷、环境保护、工商、纳税、用电量、法律等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综合征信系统。拓展信用评级市场,引进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业务,量化中小企业信用。每年评选1000家省级诚信守法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各设区市政府)

  (五)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1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监察厅)

  2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民间借贷统计指数。按照国家对大中小企业新的划型标准,统一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口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汇集与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工商局)

  3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三、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1扩大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

  (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1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等项目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2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3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作,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面向产业链的协作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深化应用示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4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2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1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

  2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厅)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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