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27
摘要: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一)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

  1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且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贸促会)

  2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二)改善通关服务。

  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牵头单位:石家庄海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进一步落实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牵头单位:石家庄海关)

  (四)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牵头单位:石家庄海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支持管理创新。

  1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3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1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料。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深入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提高工程,到2015年,全省建成100个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10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00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

  1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地税局)

  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一)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

  1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3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4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

  1建立和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培育一批规模大、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大力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2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

  4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推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

  七、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一)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

  1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2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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