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1-07 税屋提示——
一、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房产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各地发生固定资产应税销售行为时,由该公司统一开票收款的,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公司委托其他公司销售的,则应按代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由该公司和受托公司分别于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条款废止]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原属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存量资产取得的财产租赁业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该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条款废止]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分废止]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公司总部所在地除外)的财产所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五条中有关印花税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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