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53号 2004-4-2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了配合我局信息系统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针对各局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为了支持中介代理事业的发展,凡中介机构对纳税人亏损年度(含以前年度)进行亏损确认的审核中,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使纳税人当期由亏损改为盈利的,允许纳税人用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未超过法定弥补期的亏损;如果弥补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按规定纳税。对纳税人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亏损,对弥补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各区县局、分局作为特例自行审批;对弥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报市局审批。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取消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三、[条款废止]由于发票制度的改革,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对部分服务业、娱乐业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对已实现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上述行业的企业,由各区县局、分局对其核算情况进行认真鉴定。对核算健全的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实行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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