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由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六、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免税项目?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八、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免税项目?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九、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二)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三)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服务。
十一、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哪些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
(二)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未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的;
(三)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的;
(四)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但是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十三、向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的境外单位提供哪些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境外单位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经停我国机场、码头、车站、领空、内河、海域时,纳税人向上述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
十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五、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对境内不动产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对境内不动产的鉴证咨询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