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时货物实体在境内的鉴证咨询服务,不予免征增值税。
十七、如何理解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是指为在境外发布的广告所提供的广告服务。
十八、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十九、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是否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十、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对该服务的收入取得有何规定和要求?
(一)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应按月填写《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并装订成册,由纳税人留存,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二十一、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其增值税核算和开具发票有何规定?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是否需提供中文翻译?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三、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是否可只提供复印件?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四、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是否需提供中文翻译?
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提供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提供方单位盖章。
二十五、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是否需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
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符合文件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六、纳税人应当何时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在申报该免税收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合同执行期超过一个月(不含)的,在取得第一笔免税收入之前,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二十七、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如何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人应当场逐项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并填写《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材料受理登记表》,由受理人、纳税人签字,加盖“文书受理专用章”,一式两份,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各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内容,将所有报送资料退还纳税人,请纳税人予以补正;
(三)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
(四)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
二十八、纳税人如何取得《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及《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下载打印。(我所博客下载)
二十九、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我市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已进行免税申报的,应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未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应予征收增值税;对2014年3月31日之后按照规定补办免税备案手续的,其已经征收的增值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
三十、纳税人在2012年9月1日至我市公告发布之前,提供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应如何处理?
纳税人提供符合免税规定的跨境服务,未进行免税申报的,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三十一、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包括哪些?
(一)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二)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三)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