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来源:北京国税 作者:北京国税 人气: 时间:2013-12-03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哪些文件规定执行? (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操作指南

一、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哪些文件规定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二、按照现行规定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包括: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六)提供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八)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是按照一个合同备案,还是按照一项业务备案?
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应按照一个合同办理一个备案;如果一个合同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跨境服务业务的,也应按照一个合同办理一个备案。

五、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具体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跨境服务接受方(以下称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跨境服务提供方(以下称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接受方出具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书面证明,并由接受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由接受方单位盖章;
4.提供方涉及人员出境提供服务的,提交由公安边检机关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提供方主要业务人员(1-3人)出境提供服务期间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六)适用免税办法的国际运输服务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以下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之一:
(1)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货运运单;
(2)纳税人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应提交能够反映实际客运收入、客运量、始发地、到达地情况的汇总表或者汇总清单;
4.如果接受方是境外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如果接受方是境外个人的,则不需要提交):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
1.《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2.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证明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以下材料之一:
(1)接受方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证明;
(2)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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