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2013-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征地涉及缴纳或者减免耕地占用税的,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对耕地占用税完税或者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时,不再审核相关内容。 二、纳税人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征地结案手续时,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分别提交证明材料: (一)全额征税的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纳税申报表对应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知联。 (二)全额免税的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减免申报表对应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一份。 (三)部分减免的纳税人 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纳税申报表对应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知联;与减免申报表对应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一份。 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将按照上述规定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仅留存复印件。 四、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6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将耕地占用税的审核工作由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环节调整为办理征地结案环节? 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北京市决定下放的非行政许可类项目,下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负责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的管理工作,考虑到纳税人需要到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办理征地结案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又便于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审核工作的开展,因此将耕地占用税的审核工作调整为办理征地结案环节。 二、为什么要分不同情形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开展耕地占用税的审核工作。为了方便我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在办理征地结案手续前,协助做好耕地占用税纳免税审核工作,公告中明确了纳税人应按照全额征税、全额免税和部分减免三种不同情形分别提供证明材料。分别提供证明材料,一是便于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二是为我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开展审核工作和留存证明材料提供便利条件。 三、公告中涉及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通知联具体用途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税务机关统一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新税收票证式样,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一律使用带有通知联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其中,通知联由协税把关的部门留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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