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差异导致货代行业“营改增”尴尬

来源:胡绵鹏 作者:胡绵鹏 人气: 时间:2014-03-28
摘要: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营改增主体税收文件不断的修改、完善。但是胡说财税在工作中发现,物流辅助业和交通运输业联动时还是存在一些有趣的问题。 我们知道,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为6%...

    营改增试点实施以来,营改增主体税收文件不断的修改、完善。但是胡说财税在工作中发现,物流辅助业和交通运输业联动时还是存在一些有趣的问题。

    我们知道,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税率为6%。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定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货物运输服务。此类型业务一般操作模式是货代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接办理货物运输服务,向收、发货人收取全额费用,同时全额开具适用税率为6%的货代服务发票,而货代企业将货物运输服务转交给货物运输企业后,货物运输企业按照收取的运费,向货代企业开具适用税率为11%的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下面我们举几个案例看看会发生什么有趣的情形。

    案例:某货代企业A接受发货人委托,将一批货物从深圳发往北京,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合计10.6万元,向承运的运输企业B支付费用10万元。表面看,这一业务企业A赚取0.6万元。那么按照会计口径,企业A赚取多少的利润呢?
    企业A该笔业务确认的营业收入为10.6/1.06=10万元

    企业A该笔业务确认的营业成本为10/1.11=9.01万元

    企业A该笔业务的毛利为10-9.01=0.99万元,比0.6万元整整多了0.39万元,这0.39万元哪去了?胡说财税把它找回来。

    企业A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企业A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为10.6/1.06×6%=0.6万元

    企业A该笔业务的进项税额为10/1.11×11%=0.99万元

    企业A应纳增值税额=0.6-0.99=-0.39万元

    保持这种利润率,企业A将永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且留抵税额原来越大,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问题处在了发货人未能抵扣运输链条中的全部税额!!!

    从发票流看,发货人收到了企业A开具的10.6万元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6万元,而整个运输(包括物流辅助)链条产生的增值税应该是多少呢?我们假设企业A在该项业务中收取0.6万元的代理费用,运输企业B收取的10万元的运费,如果企业A和企业B分别开具发票给发货人,这发货人取得的进项计算如下:
    代理费的进项税额=0.6/1.06×6%=0.034万

    运费的进项税额=10/1.11×11%=0.99万元

    两项合计进项税额=0.034+0.99=1.24万元,和发货人实际抵扣的税额0.6万元,相差1.024-0.6=0.424万元,由于分别开具发票模式下,货代要缴纳0.034万元,0.424-0.034=0.39万元正好是案例中的企业A的留抵税额。实际交易中,除非货代企业A是运输企业B的关联方,否则由运输企业B和货运代理企业A分别收款,分开开具代理费发票和运输发票的情形几乎是不可行的。

    由于税收法规和实际的业务模式脱节,将不可避免导致国内货代业务又一次面临和国际货代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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