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政字[1994]158号 1994-08-2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子今年6月份下达了[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甲类卷烟消费税于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为了平衡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进口卷烟消费税自1994年9月1日起也暂减按40%的税率计征。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税额=(到岸价+实征关税)/(1-法定消费税税率)*100% 此前按原规定税率计征的,不予调整。 以上请予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1994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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