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197号 2014-5-5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范工作制度,提高清算效率,强化廉政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6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组织领导 各市、县、区局应尽快组建市、县、区局和分局两级清算工作机构,市、县、区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分局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同时,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确保此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各市、县、区局的两级机构须在5月底前成立,并将成立情况上报省局。 二、建立清算核定备案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简称187号文)第七条规定确定实行核定征收。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要严格按照187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由各市、县、区局清算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并在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报备(详见附表)。 三、严格执行清算集体审议制度 严格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发[2013]16号)中的清算报告审理和集体决议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召开审理会议,并出具清算结论。各市、县、区局加强对审理工作的组织,严格执行集体审议制度,坚决杜绝久拖不议、议而不决、决而难行的现象,切实提高集体决策力。 四、规范引入中介服务管理 引入中介服务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和购买专家服务的方式,要将引入中介机构和专家作为充实清算力量,培养清算人才的重要途径,不得将清算工作以外包的形式全权委托给中介机构,一推了之。对采取购买中介服务的各市、县、区局应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对中介机构在收入成本等审核中弄虚作假,串通纳税人出具虚假审核鉴证,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要坚决取消委托,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大土地增值税税法宣传力度 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主动进行清算申报,并对清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但部分纳税人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各市、县、区局要加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收宣传,把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宣传好、解读好,让纳税人熟悉政策,在达到清算条件后主动进行清算申报。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纳税人,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人才队伍 大力开展业务培训,组建两级清算队伍。省局组建土地增值税清算人才库,着眼于为各市、县、区局培养清算人才和突破重点难点项目;市、县、区局组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人才队伍,着眼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省局将组织全省范围内的统一培训,各市、县、区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培训。通过两级培训,培养组建一批懂业务、能审核的业务骨干,确保完成全年清算工作,提高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七、强化清算工作廉政纪律 严格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和清算廉政工作纪律的通知》(琼地税函[2011]16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要科学配备人力资源,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清算流程开展清算工作,增强防范廉政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健全制约机制,加强对清算全过程执法监督,促使清算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执法错误的责任人要坚决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琼地税发[2006]124号)规定追究责任。 相关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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