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4]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宽进严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转型,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工商登记服务。

  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27类企业外,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应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时,如资不抵债,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5.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6.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工商部门不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和使用功能。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审批的,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批准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实行“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

  7.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由工商部门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并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供公众网上查阅。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三)强化市场主体后续监管,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管体制。

  8.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将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须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可以对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市场主体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9.实行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将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自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未满3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3年的,工商部门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10.依法明确各部门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与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要求,完善市场主体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梳理、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责任,加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力度。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审批的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工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11.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工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

  12.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和产品(服务)质量的监管,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工商局、各许可审批部门)

  (四)加快商务诚信建设,建立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

  13.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企业法人信息资源库为基础,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通过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年报信息、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等。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并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信息共享。该系统采取数据大集中方式,由省政府统一建设,按照“谁登记(审批或处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组织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公示企业信用信息,由各数据提供单位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省工商局负责。(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许可审批部门)

  14.强化信用约束机制。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联合信用约束和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以及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视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享受资金补助以及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等进行限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严管局面。(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各许可审批部门)

  15.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简政放权的要求,逐步把能由社会组织承接的行业管理职能权限向行业组织转移,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业协会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规范市场主体的作用。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技术标准等管理规范,发挥行业自律、咨询、监督等作用。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

  16.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发挥企业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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