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4]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宽进严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转型,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行政与司法衔接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17.加强行政管理与司法救济的工作衔接。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意思自治,工商部门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由申请人对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

  18.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款放行、以罚代刑。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牵头部门:省政府法制办,配合部门: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和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4年3月1日—2014年8月31日)。制定吉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包括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等。2014年3月1日开始,吉林市和白城市作为全省试点,根据本地实际,先行探索推行本意见的改革措施;非试点地区除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改革措施外,其他市场主体登记、审批管理工作暂时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试行意见》(吉政办发[2012]49号)执行。其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工作在国家出台相关改革措施前,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全面推广阶段(2014年9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改革,加强对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广实施的统筹协调。由各级政府组织,工商部门具体负责,建立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快健全各项改革制度,9月30日前,省直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工商登记改革后本部门后续配套监管办法。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10月31日前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上线试运行,12月31日前正式开通;12月31日前开发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并上线试运行。

  (三)配套制度完善落实阶段(2015年1月1日—2015年6月30日)。由省政府组织,省工商局具体负责,于2015年1月-2月开展全省工商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检查,形成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规范统一全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有关措施,建立健全“宽进严管”长效机制,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负责,省工商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各许可审批部门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工商局召集,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履行登记、审批和监管责任。同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多支持。

  (三)加强协调督办。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要依托省政府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对改革后的部门对接工作进行协调,实现各部门登记、许可和监管信息及时推送,正常流转,并对各部门履行登记、许可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各级政府也要按照上述要求,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改革的协调督办工作。

  (四)强化服务保障。公安、监察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要对有关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具有创新性的履职行为予以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对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制定和完善窗口办事指南,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五)搞好调查研究。各部门要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认真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同时,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适时加以推广,促进改革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六)做好宣传培训。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力大。要加强宣传引导,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改革。要始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和释疑解惑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促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营业单位,不适用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就本意见相关改革措施做出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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