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条款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12-2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简并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同时废止。
一、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范围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包括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按季申报纳税期限 自2015年1月1日起,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应于每季度(自2015年4月申报纳税期开始)终了15日内(指:每年的1、4、7、10月份的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具体见适时的通知)进行纳税申报,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个体工商户,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条款废止]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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