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财税[2009]1253号 2009-10-1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或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16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2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126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1]859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1528号)。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2046号)。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1]1677号)。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6号)。 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3]407号)。 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619号)。 1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5号)。 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2048号)。 1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2014号)。 1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19号)。 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137号)。 16.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税一[1994]277号)。 二、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部分废止(13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第二条“转贷业务仅 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 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6]215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 [1997]75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中提出的逾期贷款问题,应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确定 执行”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关于对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 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 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 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 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 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 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第九条“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实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 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7]180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4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24号)所转发的财税[2000]21号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