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转让定价避税案例与风险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2-13
摘要: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有关鼓励类产业向西部转移,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国家对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江西省赣州市等西部地区或比照西部地区对待的地区出台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2011年,某软件企业营业收入为1.5亿元,营业利润率为90%,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增值税税负率超过3%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其生产的软件产品全部销往生产、销售家用电子产品的母公司(税率为25%)。据调查,母公司最近5年平均利润率为仅仅为1%。

  由于我国软件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为15%左右,该软件企业属于合约软件商性质,其嵌入式软件附加值应低于上市的综合性软件品牌企业,税务机关认为其存在严重的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华税点评:软件产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特殊行业,不仅存在着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还享受着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实践中,存在着部分集团企业人为的调高软件产品的价格来调节利润的情况,随着各地加强对软件企业避税的规制,这种做法具有很高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关注定价的合理性。

  3、D机械公司是某市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1998年。2007年12月,某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在对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历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却在不断膨胀。反避税人员注意到,该公司开业8年来,累计投资3500万元,账面累计利润却为亏损1800万元。在最初的500万元投资分文未收回的情况下,B公司又于2007年追加9000万元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税务人员通过审核D公司损益表发现,D公司2006年度共列支财务费用656万元,而在以往年度,财务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万元,财务费用突然间增长30多倍,D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公司,由于累计追加投资,资金实力已经十分雄厚,加上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该公司为筑路机械生产的配件也销路较好,不可能对外举债。

  检查人员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进行专项检查,“贷款总额为2600万元,年利率为25%”的D公司与E公司的贷款协议浮出水面。E公司为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D公司和E公司存在着关联关系。

  最终,税务机关对D公司2004~2006年度支付的利息,参照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纳税调增1830万元,D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约604万元。

  华税点评:该案属于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利用民办福利企业享有所得税优惠,通过多支付利息,变相将一部分利润转移给该企业。企业经营利润与企业销售规模、资产总额、战略规划不符,往往会引来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特别关注。

  4、某企业(以下简称“Y企业”)为其两家境内关联企业提供加工劳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由于Y企业没有享受税收优惠,而境内两家位于新疆的关联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因此,Y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从而降低整个集团的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税负,而Y企业则长期处于微利状态。

  由于Y企业提供劳务同时存在关联与非关联交易,乌鲁木齐市税务机关通过对Y企业交易进行调查分析后,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参照非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对Y企业的关联交易定价进行调整,并按照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华税点评:这是一起针对劳务转让定价展开调查的案例,Y企业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的差异进行避税,最终被当地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并加收利息。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之前,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明确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母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费用,是不得在子公司税前扣除的。

  5、2007年6月富力地产宣布以不多于11亿元的代价收购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力建筑”)。富力地产将收购天力建筑的理由表述为,“公司可凭借此次收购稳固公司对建筑阶段的掌握,确保产品质素与公司品牌相称,提高成本效益。而且由于公司业务迅速扩张,在建项目面积非常庞大,故此收购亦可确保获得足够的重要施工能力。这对公司的策略计划十分重要。”

  华税点评:房地产公司通过收购建筑公司,利用对建筑服务的转让定价安排将一部分利润留在建筑公司中可以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利益。但是通过收购、设立建筑公司、安装公司的方式来避税的方式已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控,房地产企业应当注重规范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小结

  早在201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反避税工作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11]167号)文件,各地税务机关反避税领域已经开始拓展,正积极在传统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基础上,向内资企业、反避税新措施等方面拓展工作领域。企业境内转让定价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出于对反避税调查企业信息的保密,公开公布的调查案件历历可数,因此企业应当警惕转让定价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根据上述避税案件所暴露出的法律风险,华税律师建议:

  1)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做到将企业的利润回报与其功能、风险相匹配。特别是关联交易数额较大、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更应当重新审视自身的转让定价安排,这类企业往往成为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2)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一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这不仅能够督促企业审慎安排集团成员间的关联往来,而且,若企业转让定价不当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和利息时,补缴税款的利息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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