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转让定价避税案例与风险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5-02-13
摘要: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有关鼓励类产业向西部转移,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国家对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江西省赣州市等西部地区或比照西部地区对待的地区出台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编者按:实践中,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实现利润、成本在全球不同地区的分配进而谋求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的例子早已屡见不鲜。在G20国际反避税的浪潮下,2014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跨境交易的转让定价被纳入调整范围。那么是否企业对于纯粹境内的转移定价安排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纯粹境内的交易或支付安排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关于避税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仍有权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予以调整。早在2012年,部分地区地区的税务主管机关(如深圳地税局)便将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由反外资企业转为反内资企业。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将反避税的矛头直指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许多企业因此而补税。本期,华税律师将通过带读者回顾境内转让定价的避税与反避税案例,为读者剖析境内转让定价行为可能隐藏的法律风险。

  一、境内转让定价避税的空间

  转移定价是指企业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与其各分支机构、母企业与子企业之间以及各分支机构、各子企业之间,通过人为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通过资产、货物销售等渠道将高税负的关联企业的营业利润转移到在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达到减轻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目的。我国2008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所有企业均适用统一的25%企业所得税率,名义上消除了境内转让定价的空间,但是,从现实来看,由于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因素的存在,造成了实际的税负差,实践中,境内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政策空间有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业税收优惠

  国家为了鼓励、支持有关产业的发展,往往针对相关行业出台了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这些行业涵盖高科技、软件、动漫、新能源、教育、文化、卫生、农林、水利、电力等。拿高科技企业来说,若能申请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企业将能享受到所得税率由25%下降到15%的好处,税负大大减轻。

  2、区域税收优惠

  为了支持西部大开发,促进有关鼓励类产业向西部转移,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水平,国家对于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新疆、江西省赣州市等西部地区或比照西部地区对待的地区出台了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地方财政补贴

  各地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往往出台了专项资金扶持、一次性落户奖励、创立助资、办公用房租房补贴、税费返还等财政补贴政策,部分地区力度很大。

  二、境内转让定价避税的常见形式

  近年来国内集团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有多种,从公开媒体报道以及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改变产品交易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往往控制了整个产业链条上大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可充分利用自身统一调配的管理优势。在集团公司之间形成的内部市场中,其通过人为改变产品的供销价格,实现成本和利润在各关联企业间的转移。

  2、人为调节劳务转让价格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劳务报酬进行转移定价主要是指,根据自身和子公司的实际税负情况,通过多收或少收劳务或其他服务费用的方式,分摊成本,转移收入。

  3、无偿提供资金、调整贷款利率的方式

  集团企业利用资金借贷业务,采取无偿借款、支付预付款等方式,或者通过改变相互间资金借贷利率,增加企业成本或者减少财务费用,以便控制各关联企业的盈亏情况,实现在集团企业之间重新分配利润的目的。

  4、调整无形资产作价和研发费用分摊的方式

  在这种转让定价方式下,集团企业主要通过在咨询合同、许可合同和技术合同等方面签署成本风险协议,来调节、改变支付价格,进而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

  三、近年境内转让定价避税典型案例

  1、2013年8月,嘉善县国税局在分析辖区内关联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中发现,嘉兴某电子有限公司2012年度的2.36亿元销售全部为境内关联销售,且该企业成本倒挂,亏损严重。通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分析各项资料发现,该企业的唯一销售对象即为投资方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且该上海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2011年初,集团将公司的生产部门由上海搬迁至嘉善,将嘉善公司作为集团的生产基地,再以低于市场价格向上海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将利润转移到上海,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15%的优惠税率,却将巨额亏损留在嘉善公司。

  最终,企业承认该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意了嘉善县国税局提出的调整方案:调增该公司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1161.66万元。

  华税点评:获利与其实际承担的生产功能不符的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会受到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特别关注,对于交易的对方为享受税收优惠的税负较低的企业时,企业应当保证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不应存有执法机关可能监管不力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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