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税率之争”有了新进展。根据代表意见,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明确“税率法定”原则。 “税率”的相关表述从被删减到回归,鲜明地体现了“中国式立法民主”对于民意的尊重与响应,值得“点赞”。 “税率”两字删增之间,体现了消除法律规定“模糊地带”的坚定决心,以及确保法律权威性、准确性与科学性兼顾的民主立法过程。 在审议阶段广征民意、广聚民智,方能更好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鲜明特征。 民主只有从程序和细节上加以保障,才能真正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 透视“税率”两字“删增博弈”的细节,充分显示了立法过程中,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有机融合、相得益彰的优越性。 相关知识—— 税率分类—— 比例税率在适用中又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幅度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税法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区在该幅度内确定具体的使用税率。 定额税率 (2)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3)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累进税率 (2)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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