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建管[2015]8号 2015-06-01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15]710号)以及《市编办关于落实部分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调整意见的通知》(深编办函[2014]40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权限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业企业办理下列企业资质许可及服务事项,可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一)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等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二)水利、交通运输行业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 二、各建筑业企业办理下列企业资质许可及服务事项,应前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各区(含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管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建管[2015]2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权限划分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5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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