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相关规定 苏州市相城区国家税务局 2016-02-22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 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017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该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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