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些税务人员说,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超过服务金额5%的部分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才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支付给单位的佣金比例税法并无限制。 此外,《》()规定,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在不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的限额内列支。 因此,税务人员说佣金税前列支不能超过服务金额的5%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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