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风险维度 合规风险维度 从风险来讲,有很多坑,尤其是像这种政策风险、合规风险,一定要引起注意。政策风险,刚已举过些例子。合规风险,是有很多合规的要求,尤其是发票上的合规要求,要严肃对待。 供应商关系维度 再举个例子,谈下供应商关系。刚才讲到供应商选择增值税处理,对服务接受方来讲是有影响。例如你选择供应商,要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进项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出专用发票,拿到专用发票才有进项可以抵扣。供应商有时有不同的计税方法。例如房东出租房子给你,可能用一般征税方法,按11%来交税,也可能用简易方法按5%来交税。这样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就不一样,会影响抵扣金额。另外能否给你开增值税发票,这很关键,不能开增值税发票,意味着不能抵进项,所以合同条款要把发票和税考虑进去。 客户关系维度 四、实现机会、应对风险 营改增后,例如房租可以抵,差旅费也可以抵,都要充分利用起来,还有一些税收优惠要利用。另外,有些税负增加,例如贷款业务,要看是否有可能将税负转嫁出去,通过合同价款调整转嫁到下一家。另外,也可以考虑开展一些金融创新,例如贷款服务下一家的贷款利息支出是不能抵进项,假如进行金融创新,变成其他服务,有可能下家就可以抵进项。 简单来说,营改增虽然现在已进行几个月,但很多金融机构刚刚完成第一次增值税申报,仍遇到很多问题。这个阶段,还是要做进一步的工作和计划实施,把新问题解决。更重要的是固化,把原来发现的问题总结做成财务手册、财务制度,定期不断更新。 对话环节 问:关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果通过合同条款的修改,不体现这样的内容,是否可以规避纳入增值税范围内?这样做是否有较高风险? 赵卫刚:从税务局征管来看,不只会看合同,还会看实际支付的情况以及收取利息的情况。假如收取的就是固定回报,可能也会认为仍然是利息。只修改合同是错误的做法。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一定要从做业务的角度去想办法。筹划意味着业务行为做一些改变,就是通过金融创新来做这件事情,不只是简单的修改合同。 问:企业作为优先级投资者收到的固定收益也要缴纳增值税?要开票给合伙企业吗?还是仍做投资收益处理? 赵卫刚:固定收益确实是应交增值税,是固定收益,是当成贷款利息,应该缴纳增值税。至于开票问题,一般来讲,合伙企业也是纳税人,需要发票,也应当开发票。但刚才说过,利息不能抵进项税。从理论上来讲,开票也是普通发票。 平时所说的投资收益和贷款利息的区别,这也是大家从业务上的理解。税务和会计口径和业务上的理解口径不一样,从增值税角度来讲,还得看是否为固定利润或是保底利润。 问:近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厘清金融同业的免征范围等问题,但除此之外仍有一系列税务处理尚不明确的事项。一些企业资金管理部门购买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请问关于自营理财投资收益和贷款转让收益的税务管理怎么理解? 赵卫刚:资管部门买的这种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收益,简单来说,这要交增值税,而且牵涉到两个税目,一是资管产品转让买卖差价,有差价是要交的,资管产品是金融商品,是按照转让金融商品交增值税。如果持有期间还有利息,还要按贷款利息交增值税。 二是投资贷款转让收益到底交不交税。转让贷款算不算转让金融商品,目前法规中是没有明确,所以一般理解不会按转让差价交增值税。但贷款的利息收入是要交增值税的,所以存在这么一个漏洞,贷款的利息可不可以包装成贷款的差价,然后进行这种处理。税务局目前没有这种规定,但可能不久将来会出一些相应规定。 问:证券业机构存放于银联、中金所、中债登等结算性机构款项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存款利息不征税或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税的规定? 赵卫刚:说实话,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理解,第一,是否算贷款,这是有疑问。因为存款根据现在税目上的相关文件定义,以及营业税下的一些定义,是有这种吸收存款的资质要求。例如营业执照、人民银行发的相关资质写明可以吸收存款的资质。一般来讲,这几个机构没有这种资质,所以不能算存款。 另外,算不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同业往来的范围也比较窄。所以像这种银联、中金所、中债登这种机构往往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同时也不具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一般来说,也不在同业往来的范围之内。简单地判断,这种存款的利息是要交税的。但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可能各地执行还不一样。 问:对于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模式的基金用于二级市场或员工持股,现在的增值税政策怎么规定? 赵卫刚:从基金的层面来讲,二级市场这种买卖金融商品可能是要交增值税的。如果用于员工持股,就作为持股平台进行买卖活动,关键还是要看持有的被投资企业是不是上市公司,像我刚才说的那个问题,没有上市,没有在转让金融商品范围之内,不用交增值税。假如被投资企业是上市公司,如果卖它的股票已经是在转让金融商品,有可能需要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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