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卫刚 资本市场和国际税收专家,原普华永道、GE税务高管 营改增”全面推开已是第三个月,挑战和机遇并存。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享: 1.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横空出世 2.金融业增值税政策解读 3.对金融业的影响 4.实现机会及应对风险 一、金融服务业增值税横空出世 1从金融保险业到金融服务业 上图反映,在以前营业税时代,金融业税目划为六个:贷款、金融商品转让、融资租赁、金融经纪业、其它金融服务、保险业。保险业这种说法是针对子行业而言,另外看贷款、融资租赁是针对行为而言,划分方法上存在不一致。 营改增后,税目变成四个: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都是按照行为来分类,更科学一些。 为什么这么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混业经营的趋势,现在混业状态已经很明显,这时不能按照子行业分别去定税目税率。另外,从税收原理来讲,还是要针对不同应税行为来划分税目。同时,目前这四个税目的归类比较简化,接近国际上的归类。 接下来针对这四个税目分别展开讲解政策。另外,讲到税目就不得不说几个不征税的政策: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对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增值税;并购中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等等不征增值税,这也是延续原来营业税的政策。 2纳税人不限于金融机构 目前营改增政策下,不要误以为所有金融业营改增政策只与金融机构有关,实际上,是针对金融业的业务行为,很多一般的工商业公司,很多不同主业的纳税主体都有可能发生。所以金融业营改增的纳税人范围已经超出金融机构。 上图有一系列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这其中有些是银行性金融机构,有些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单位以及个人,其他单位可能是一般工商企业,只要发生这种行为就是金融业增值税纳税人。 3增值税是一根链条 营改增后,营业税变为增值税,对金融机构来讲,最大的变化是什么?先看增值税的特性。根据多年来我们对增值税的理解来看,增值税是一个链条,一环扣一环,从卖方到买方,环环相扣。卖方交的销项增值税,就是买方的进项,这是增值税最基本特征。这个特征从征管上有个好处,就是所谓的中性,因为链条无论细分为多少个环节,税负不变。 除此之外,增值税链条特性还有个好处,就是在纳税人之间互相牵制,往往是卖方如果少交税,买方可能会少抵扣,会导致多缴税,所以买方和卖方之间有牵制关系。这一点对我们的启发是,如果作为买方,作为服务的接受方,在接受服务、确定价格时,一定要关注卖方增值税如何处理,因为一旦处理不对,少缴税,意味着要多缴税。这个链条特征是增值税的根本特征,影响很广。 增值税里有很多坑一不小心就出错,一出错税务上就要受损失。个人理解最大的坑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上一个环节和下一个环节连接的一个纽带,因此很容易出错,一不小心可能会构成虚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有刑事责任,这是很深的坑,一定要引起重视。 对金融业,目前法定税率是6%,这是指一般计税方法下,体现刚才所说的链条特征,有抵扣这种机制。抵扣前提是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算法是用销项减进项,计算销项就按销售额乘6%。销售额是价外税,要用收到的服务费金额除以1.06,然后再乘以税率6%才是销项税。 此外,还有一种简易征收办法。一般是小规模纳税人用,金融业很少有小规模纳税人,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下,作为优惠政策给特定机构(一般纳税人)按6%来算,因为这些机构往往没有进项,就实行按3%的简易征收办法,是一种优惠。 至于整体税负,增值税筹划时一定要整体考虑上下游,不能只考虑自己这个环节,否则往往会适得其反。例如刚才举的例子,有简易征收办法3%,是否有利?如果能选择可以交6%和3%,按3%对自己比较有利,但从整体来考虑,假如这个环节交3%,下一个环节只能抵3%,并不见得真的有利。 另一个例子是免税。往往觉得免税是好事,不用交税。但是这个环节不交税,下一个环节意味着不能抵扣,整体来看,这个税没有省。免税的时候,意味着上一个环节拿回来的进项税不能抵,就浪费了,整体来讲,税负还是上升。 二、金融业增值税政策解读 1贷款 贷款的定义,是将资金贷以他人使用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36号文附件1“营改增”办法列举贷款服务范围: 1)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收入 这已经明确。金融商品持有期间,比如债券持有期间得到利息,是利息收入,按利息收入来缴税。 2)信用卡的透支信息收入 3)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实际上返售金融商品也是衍生的金融工具,实质上也是一种贷款。 4)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5)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这里特别说明,原来融资租赁在“营改增”一开始是放在现代服务业租赁业之下纳税,按照17%算。现在从融资租赁拿出来,把融资性售后回租放在金融业贷款服务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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