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4
摘要: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5号               2016-07-1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河南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及其他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报送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及其他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纳税人应根据其财务核算资料和业务实际,建立健全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保管制度。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清单、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清单,由纳税人自行设计清单样式,自行填写和保管。清单样式设计应全面、真实反映相关情况,列明对应的会计凭证序号、税款所属期、凭证种类、发票代码和号码、收款人名称、税收完税凭证代码和号码、抵扣(扣除)金额等核心要素。

  三、[条款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机动车生产经销企业、电力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等)应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纳税申报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有关规定填报。

  税屋提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河南省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申报内容、申报表填写方法等均发生较大变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七类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为明确我省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借鉴前期试点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方便操作和规范管理的原则,起草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报送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为确保《公告》中关于纳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强调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报送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报送要求。鉴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多为纸质形式,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业务和政策差异较大,相关清单也难以统一明确。为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公告》明确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管、留存备查,相关清单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自行设计,并对清单内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三)新旧政策、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衔接。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对特定行业、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特殊规定,为保证新旧政策、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衔接、过渡,我们明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特定纳税人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按规定需填报的其他资料,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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