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机电轻工等十二类调高出口退税率产品具体商品码及名称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8]485号 1998-08-20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1998年7月1日起调高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进高部分机电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明电[1998]2号)。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总局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调进高退税率的七类机电产品(见附件1)、五类轻工产品(见附件2)的具体商品码及名称进行了分类整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明电[1998]2号电报中有关海关商品码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税 屋附件: 1. 七类机电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2. 五类轻工产品商品码及名称(略)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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