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3]第74号 1993-09-03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便于今后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相衔接,请各地在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对已取得代码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码进行登记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9月3日 税 屋附件: 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编码,即每一纳税户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代码。代码共十五位数,按照纳税户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 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 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信息分类标准代码》编制。编码方法:“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31”私营,“34”个体,“39”其他私人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制,“59”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的行业分类。编码方法:“01”工业,“02”商业,“03”物资供销业,“04”交通运输业,“05”建筑安装业,“06”金融保险业,“07”邮政电讯业,“08”房地产开发业,“09”公用事业,“10”出版业,11“娱乐业,”12“加工修理业,”13“旅游与饮食服务业,”14“其他。 第十一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具体的纳税户,按顺序编码。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某供销合作社的税务登记证号为:130123200200001.其中,13为河北省,01为石家庄市,23为正定县,20为集体所有制,02为商业,00001为该纳税户在该县的顺序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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