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是北京某事业单位的一名编辑,每月工资与工作量密切相关。最近,赵女士偶然发现,有的月份工作量多出一半,但多出的那部分工作量对应的收入有一部分未在工资中体现出来。经向财务工作人员询问,赵女士才得知,当她的工作量增加,工资中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适用的税率也会发生变化。赵女士在正常工作量的情况下,交税时大部分收入适用3%和10%的税率、部分适用20%的税率,工作量增加后,大部分收入适用20%甚至25%的税率。适用的税率升高,交的税多了,有一部分工作量对应的收入也就体现不出来了。“多干的活一部分都交了税了,都白干了!”赵女士对此很不解。
对赵女士来说,税率变化对她的工资收入造成了直接影响。税率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人的收入?我国现有的税率设置是否合理,有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个税税率多年来未大幅调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所得”类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分为七级(3%、10%、20%、25%、30%、35%、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5%、10%、20%、30%、35%)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即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成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使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施正文向记者介绍,我国于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并开征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立法至今,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不大。虽然从立法至今,个人所得税法经历了6次修改,但历次修改都主要围绕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仅仅在2011年修订时将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进行了细微调整,将原来的9级变为7级,去掉了15%和40%这两级税率,并将最低边际税率从5%调整为3%,同时对工资、薪金所得以及生产、经营所得每级税率对应的级距(每级税率对应的区间)进行了调整。
现有税率设置是否合理
税率设置多年来未大幅调整,在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税率设置能否适应这些变化?现有的税率设置又存在哪些问题?
对于工薪族王先生来说,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的应纳税额计算是一大难题。虽然已经工作十余年,也交了十几年税,王先生笑称,自己始终不清楚所交的税到底是怎么计算的。“我从来不清楚自己适用的到底是百分之几的税率,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每月由单位直接扣缴。对我来说,个人所得税给我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每月最终扣了多少钱。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的计算太复杂了!”王先生说。
对此,施正文指出,在税率设置方面,工资、薪金所得适用7级累进税率,级数偏多,确实过于复杂,不利于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法规定和培养纳税意识。此外,每一级税率对应的区间太小,如3%的起始税率适用的区间仅仅为不超过1500元的,10%的税率对应的区间为超过1500元至4500元,20%的税率对应的区间为超过4500元至9000元,这使得工薪所得者一旦成为纳税人很容易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纳税。他还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而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三险一金-起征点(公式二)。“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运算计算得出的一个常数,各级税率3%、10%、20%、25%、30%、35%、45%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0、105、555、1005、2755、5505、13505。将公式二代入公式一就能算出每月应该交的税了。”施正文告诉记者。
根据该公式,记者按照赵女士今年3月的收入情况进行了计算。赵女士的当月收入约为12700元,三险一金加起来约为1620元,再扣除起征点3500元以后,赵女士今年3月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80元,对应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所以赵女士今年3月的应纳税额为961元。扣除各项费用以后,赵女士每月到手的收入约为1万元。
对于税后收入1万元左右的人来说,每月交税就将近1000元,而对于税后收入为2万元左右的阿勇来说,交的税就更多了。阿勇在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他每月的应纳税额高达4000多元。“与大部分工薪阶层相比,我的收入可能算高的,但交的税也多。在北京生活,消费也高,我每月的租房费用就将近4000元,加上其他开支,打算在北京买房的话,压力还是很大。
个税税率该怎么调
那么,税率应该如何加以调整呢?
对此,施正文指出,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把所得按其来源和性质分成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扣除费用并使用不同税率进行计征。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是实行综合所得税与分类所得税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其中,综合所得税是把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汇总,在做法定减免扣除后,按照累进税率统一计征。“具体来说,我认为可考虑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甚至是生产经营所得纳入小综合,将这几类收入汇总以后,统一适用一个累进税率。对于这几类以外的其他收入,继续实行分类征收。在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后,对于分类征收所得可继续实行比例税率,税率水平可维持现行的20%。而对于综合征收所得,则适用累进税率。”
施正文进一步指出,累进税率的调整涉及到最高边际税率和最低边际税率应该定多少,级距怎么定,应该设置几级税率。“个人所得税要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就应该让低收入的人少交税,让高收入的人多交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施正文说。他还告诉记者,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最近20多年世界税制改革的重要趋势就是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以提升税收的国际竞争力。而关于税率的级次数量,目前多数国家的税率级次为3至5级。针对累进税率的调整,施正文还给出了具体的方案,他建议将累进税率设为3%、10%、15%、25%、30%五级,而级距则应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区间。
关于税率的调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孟洲也认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他认为,可以直接将现有的45%这一档直接去掉,将现有的7级税率变为6级。他同时强调,不能降得太多,“我们既要改革,又不能波动太太,还要保持税率的一个延续性。”
转变课税模式才是关键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2003年起,我国就确定了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改革方向,但相关部门指出,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征收需要在社会基础配套设施建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需要一个较长时期。那么,在现有条件下,能够作出哪些改变呢?
对此,不少人呼吁应该提高个税起征点,降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最高边际税率。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副主任委员黄奇帆也认为,与提高起征点和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相比,降低个税最高边际税率立竿见影,既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也不会损及个体利益,阻力小、易操作,既能够“扬汤止沸”,也有助“釜底抽薪”,一举两得。
施正文则认为,在未进行课税模式转变的情况下,单纯调整某一类所得的税率或扣除额解决不了问题,还会引发更多的负面影响。现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在于整个税制模式不合理,不能单纯调整税率,也不能单纯提高起征点,要进行税收体制改革,改革以后,再解决税率和扣除问题。
朱大旗也认为,税率只是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其中一个因素,要应对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发生的变化,单独考虑税率没有意义,必须与减免扣除等因素结合起来。“税前的减免扣除增加了,整体收入中应该交税的那部分收入变少了,适用的税率自然就下降了。”朱大旗强调。他还指出,在短时间无法转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情况下,增加一些必要的专项扣除是可以做到的。现有的扣除项目只包括三险一金和起征点,可以考虑将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先进行扣除,然后再来计算应该交的税。对于工薪阶层而言,要想降低他们的税负,可以考虑对他们的收入按比例征税,即仅对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征税,相当于打个折,如只对工资、薪金所得的70%收税,同时设定一个打折上限。这样的话,既保证了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又保证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过,单独对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调整也有问题,关键还在于课税模式的转变。”
徐孟洲同时指出,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与税率高低有关,但仅仅靠降低税率不能降低税负。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税前扣除也会影响税负,这两者应该统一考虑。“从现实情况来看,个人生活成本在上升,现有的扣除标准应该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该是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转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来应该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必要支出进行分项扣除,实行差别化扣除,而不是一刀切。此外,对于扣除标准和税率级距的调整,应该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物价指数联动法,即在物价涨或跌到一定比例时进行调整,进行立法授权。这样,既能保证税收法定的属性,也能保证税负考虑到了百姓的生活成本所发生的变化。”
徐孟洲进一步指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关键在于课税模式的转变,他说,立法者要有转变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决心,尽快让综合与分类所得税相结合的课税模式落地。
(来源:2017-04-05检察日报)
华税短评:
毫无疑义,无论是从国际经验还是从我国实际来看,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必然是由分类征收转向综合征收。但在征税制度上,是应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一步到位的完全综合征税,还是以个人为单位分步到位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税?
尽管前者既公平、又合理,改革彻底而且为各国采纳,但依据我国现行征管能力,还是只能选择后者,即分步到位。然而,即使选择保守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改革难度也不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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