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变化中的几个细节疑惑

来源:税务老兵 作者:税务老兵 人气: 时间:2017-05-26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又在《通知》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又在《通知》没有限制性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这些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有产生了新的疑惑:

1、特殊收入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扣减数在《归集表》中填报在哪里?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这些特殊收入,无法按项目分别计算,按理可以在《归集表》中反映,可是无处可填。

2、特殊收入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与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的协处

目前纳税人,特别是中介机构采取扣减材料的方法,而且落实到项目。这样被扣减特殊收入的项目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减少,那么这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可能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而原本是不超过的。

好吧,我们就想个办法,即按照全部项目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总额进行分摊,可是税务人员说应该按照全部项目的材料总额进行分摊,想想也有道理,特殊收入不就是来自于材料吗?好在特殊收入不包括技术服务收入。

但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没有规则。

3、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计算时点问题

有的研发,形成产品马上出售,但更多的是制作成样品样机让客户试用,客户觉得可以,原因购买付款,这时已经是第二年了。那么标题中的计算时点是样机交付时,还是样机签订合同时?反正不能是约定付款时。

有的研发,试制产品长期卖不掉,只能说是老板雄心勃勃,认为可以用于销售,此时还是可以计入研发材料的吧?

等到老板觉得研发失败,放弃研发了,该项目的研发费用归集工作也结束了。第二年,忽然产品全部卖出,该项目没有材料支出,难道借用特殊收入的“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的规定?

反正我不认为可以借用,因为扣的是该销售对应的材料,不是第二年的研发费用。

汇缴季马上就要结束了,原本还就希望问题向税务大人递交上去,能在汇缴前得到答案。现在看来没有音讯了。

只能晒出来。吐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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