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江苏省扬州地税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苏省地税局层转来的两份A国税收情报信息:一份请求调查2007年6月~2010年5月A国居民个人艾某的收入情况——其在办理A国年金预提所得税退税(以下简称退税)业务过程中,是否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另一份提供了艾某与中国居民个人卜某合作办理退税业务的线索。A国税务机关怀疑,卜某从事退税业务未在中国缴税,且在中国境内向艾某或者艾某家人支付了报酬。 由于该涉外信息情报交换案件涉及的经济业务相对冷僻,扬州地税局组织税务人员结合情报内容开展学习,了解到凡是到A国打工的境外人员,雇佣单位在其打工期间,会为其交纳相当于中国养老保险金性质的年金。打工人员回国时,A国向其退还80%的年金,其余部分作为预提所得税。打工人员在回国之后的5年内,可以通过在A国居住的纳税管理人,向A国税务机关申请退税;5年内未申请退税的,预提所得税上缴A国财政,不再退还。 情报交换涉及的两名纳税人——艾某与卜某,均未在扬州地税局办理过税务登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其涉税痕迹。税务人员决定改变思路,从外围入手,首先通过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争取突破。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税务人员对情报涉及的卜某及艾某家人张某、王某3人的储蓄存款账户展开了检查。检查发现,张某的账户中只有两笔交易记录,分别是2008年3月转入3500美元,2008年12月转入1800美元。王某的账户名实为C,是一张定期存单,2009年1月存入,2009年5月支取。而卜某的账户中的确有大量A国汇款记录。 经过充分的案头准备和外围调查,税务人员对卜某、张某及王某分别发出了税务约谈通知。卜某认为,通过艾某向A国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属于跨国交易,核心业务在中国境外完成,调查人员不可能掌握多少信息。因此,拒不承认办理过退税业务及收取过手续费。张某和王某知道艾某在A国接受税务调查,担心言多必失,以身体不好为由拒绝约谈。 就卜某、张某和王某的反应来看,卜某是相对容易被突破的目标。第二次约谈时,税务人员加大了心理攻势。在强大的威慑下,卜某承认了问题:卜某曾在A国打工,在通过中介为自己办理退税的过程中嗅到了“商机”。于是,卜某与艾某合作在A国为他人办理退税。双方商定,卜某负责在国内联系业务、准备资料,艾某负责在A国办理退税。双方各按退税金额的15%收取手续费。艾某办完退税并收到A国税务机关的退税款后,先扣除自己的手续费,再将余额汇往卜某等人的账户。卜某扣除自己的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给退税委托人。2007年6月~2010年5月,艾某和卜某合作办理了1000多人次的退税业务。 紧接着,税务人员再度约谈张某和王某。张某表示,两笔转入款为艾某及其丈夫给付的生活费。王某表示与账户C无关联,不知道定期存单一事,卜某也未在中国国内向其支付报酬,调查人员推测分析可能是外方提供的账户有误。 经过紧锣密鼓的调查工作,加上多次税务约谈的触动,卜某不久主动提供了与艾某签订的协议原件、卜某夫妇及其亲属等人的账户汇款记录,并表示愿就办理退税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税款。随后,卜某积极劝说艾某说出实情,并向A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2007年6月~2010年5月,卜某办理退税共取得手续费收入折合人民币716757.98元,其未在中国国内支付任何报酬给艾某或者艾某家人。艾某围绕合作退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与卜某相同。 根据中国和A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和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对卜某办理退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合计132728.93元,并按规定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对艾某办理退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作了相应的涉税处理。 扬州地税局局长朱中良表示,本案同时涉及专项情报请求和自发情报两种情报类型,形式较为少见,对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与此同时,本案通过互联网搜索和依法调查纳税人银行账户记录等方法,并巧妙运用税务约谈技巧,创新实践了情报交换核查方法。在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中,艾某和卜某分别在A国和中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体现了两国税务机关良好的情报交换合作机制,为今后双方进一步深化合作提供了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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