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7-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1月9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附件二废止。
一、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1)。 二、[条款废止]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共计137个。 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详见《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2)。 三、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办税服务场所、服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办公地址》(附件3)。 附件: 2.[附件废止]各区、市(县)新税务机构另设办公区名称及办公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大连市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32号公告基础上,就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补充公告。 二、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以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局承继。 原大连市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办税服务厅暂以所属新税务机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各区、市(县)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如何办税? 除了已经整合的大连市网上税务局和移动办税终端外,纳税人还可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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