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科技创新,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税部门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文)。文件很简单,主要是在财税〔2015〕119号和财税〔2017〕34号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但由于是试点政策,期限暂定为文件发布所属纳税年度起满三年。 当下积极财政政策的主要着力点是体现在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上。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强化了激励企业增加科技创新投入的财税环境,对企业意义重大,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我们读罢全文,却发现了一个小小的问题。这个问题对文件的适用影响不大,但是从税法规则的技术分析角度,菜花觉得还是可以讨论讨论。 根据99号文的规定,加计扣除的费用基础有两个:(1)一个是当期发生的费用化的研发费用;(2)一个则是研发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当期摊销的金额。 该规定和适用范围从表明上看来没有任何问题,但由于试点期只有三年,费用化和资本化带来的时间性差异就可能造成重大的差异。换句话说,对于同样在2018和2020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如果这个企业选择了费用化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享受该文件的优惠;而如果选择了将当期研发费用资本化成无形资产在当期就无法享受优惠,期后的优惠存在不确定性。
举个例子可能更清楚,分三种情况。 (1)某企业(非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7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摊销期间为10年。假设该无形资产符合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2017年可以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在2018至2020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 (2)假设在上述期间内,企业的研发支出均为10元计入当期损益,2018至2020年则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17.5(10+10*75%) (3)与(1)情况类似,但企业一直将研发支出资本会直至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果你是企业的决策者,在现行规定下,最优策略显然是倾向于将研发支出费用化,这就导致了相同的研发行为可能没有享受相同的税收激励效果,从而有失中性的目标,也影响了正常的会计政策选择。
做个比较不难发现,问题的症结其实不复杂,无论是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34号文还是新近普惠的99号文,在条文的表述上和体例上,都参考了119号文,仅是费用加计扣除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比例进行了调整。但119号文并没有期间限制,其研发支出的费用化和成本化的税务处理在经济实质上只有时间上的差异。研发支出在资本化期间不能扣除,但是形成无形资产后可以加计摊销,且加计摊销比例与研发支出费用化的加计扣除比例最终相当。 但是34号文和99号文的试点政策期间只有三年,考虑到无形资产的形成存在跨期的问题,而研发支出费用化可以当期扣除。因此总体而言,研发支出的费用化相比资本化在节税利益更为明显。由于税收文件没有考虑到试点期间内资本化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使得文件的实施效果打了折扣,也有违税收中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考虑税收利益最大化,最优的策略当然是尽可能地将研发支出费用化。 从税收中性和公平的角度考虑,菜花的一家之言就成了,对于存在试点期间的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应当将已经资本化但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况也考虑在内。例如,对于99号文,可以增加如下内容:“对于研发费用资本化但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形成无形资产后,可在不超过上述期间范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加计摊销,但每年摊销额不应高于研发费用结转无形资产当期实际发生额的175%。” 然而,这样又会增加征管的成本,出现新的困难。叶律师无奈地耸耸肩,这就是菜花和花菜的区别吧,很多的时候知道比改变更重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