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承建一大型土建工程,并将一部分工程转包,工程用电由我公司供给,在该施工单位结算的工程款中按合同预算的电费扣除,实际发生的电费与扣除的电费有差额,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对外包工程的电费结算是按预算定额收费标准执行的,所以出现实际发生的电费跟扣除的电费有差额,应遵循真实性原则。根据施工企业会计的特点,工程施工的冲减都有严格的规定,除工程施工待摊费用的摊销结转等情况外“工程施工”一般不在贷方出现,公司在扣除水电费时的账务处理不符合做账的习惯,应按如下处理,还可以回避电费中实际与预算的差额。 1.实际用电时,取得电业局开具的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公司实际发生的电费,用于工程施工等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在当期的销项税中扣除,应全额记入成本。即按电费价税合计数记入工程施工,不得抵扣进项税。 借:工程施工 2.工程结算时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电费时,合同规定是按工程结算书上的电费预算收费额扣除施工单位的电费,则可以将扣除电费后的工程结算余额作如下处理,并附有相关合同协议、(预)结算书、工程结算单,竣工交工证书等: 借:工程施工——预算电费 (2)如果公司与施工单位结算电费时,合同规定按实际发生的电费扣除施工单位的结算款,则可以将扣除实际电费后的工程结算余额作如下处理,并以支付电业局的电费发票复印件作为附件: 借:工程施工——实际电费 如此处理,无论实际用电小于或大于预算定额,都应该按照会计上的真实性原则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不会出现电差冲减工程成本的现象,在税收方面,取得发票时应价税合计全额计入成本,没有必要经过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更不会出现增值税少计的问题。至于电费预算收费和实际发生的电费差额,则是预算收费程序或贵公司施工管理或其他风险预测方面的评估问题,而会计只有真实地反映出来,以期对预算、计划、技术、工程等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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